- 第 四 章 互助經費之籌措、保管及運用
- 第 15 條福利互助經費之籌措及解繳方式如下: 一 政府補助:互助人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五百元,由民政局編列預算, 於年度開始一次撥入專戶儲存,如有不足,另依預算程序辦理。 二 互助人負擔:互助人每人每月繳納新臺幣一百五十元,由互助機關之 出納及會計單位,於互助人每月應領之款項中扣繳,於當月十日前解 繳專戶儲存,並編製互助金計算表一份送民政局。
- 第 16 條福利互助經費,應由民政局在代理市庫銀行設立專戶儲存保管,並列入民 政局代收款管理,其本息悉數充作福利互助之用,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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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1001
臺北市里長福利互助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全部
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0320843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30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里長福利互助辦法;新名稱:臺北市里長福利互助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