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改善殯葬文化,加強殯葬設施之設置管理及殯 葬服務業之管理輔導,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資源,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殯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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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7-1001
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30078275號函核定修正全文29條,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自核定文送達臺北市政府三十日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