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章 附則
- 第 67 條人民對戶籍機關之處分,認為不當或違法者,得依法訴願。
- 第 68 條戶口普查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 戶口普查法另定之。 關於統計部分,依統計法之規定。
- 第 69 條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者,其查記辦法,由內政部會同外交部定之。
- 第 70 條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 第 71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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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戶籍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1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1年6月29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3129號令修正公布第5、7、16、42、62~64、66條條文;並刪除第二章章名第6、17~2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