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遷移登記
- 第 28 條遷出戶籍管轄區域在一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出之登記。
- 第 29 條由他戶籍管轄區域遷入在一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之登記。
- 第 30 條在同一戶籍管轄區域內變更住址者,應為住址變更之登記。
- 第 31 條外出暫住者,應為流動人口之登記。 流動人口登記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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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戶籍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1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1年6月29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3129號令修正公布第5、7、16、42、62~64、66條條文;並刪除第二章章名第6、17~2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