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行業、職業及教育程度登記
- 第 32 條十五歲以上就業者,應為行業及職業之登記。
- 第 33 條六歲以上者,應為教育程度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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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戶籍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1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1年6月29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3129號令修正公布第5、7、16、42、62~64、66條條文;並刪除第二章章名第6、17~2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