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登記之變更、更正及撤銷
- 第 34 條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之登記。
- 第 35 條登記後發生訴訟者,應俟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申請為 變更之登記。
- 第 36 條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 第 37 條戶籍登記事項消滅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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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戶籍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1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1年6月29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3129號令修正公布第5、7、16、42、62~64、66條條文;並刪除第二章章名第6、17~2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