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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4-1001
全部
民國 61 年 1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61年11月20日臺北市政府(61)府秘法字第59576號令修正發布
  •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
    本細則依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細則實施對象規定如左: 一、現役在營軍人及其家屬。 (一)應征召服役軍人及其家屬。 (二)志願入(留)營服役軍人及其家屬。 二、入營服役因傷病成為殘廢之軍人及其屬。 三、現役軍人因戰死或因公殞命者及其家屬。 (一)應征召入營服役因戰死或因公殞命軍人及其家屬。 (二)志願入(留)營而戰死或因公殞命軍人及其家屬。 (三)大陸來臺在本市原有家屬並設有戶籍之戰死或因公殞命軍人及其家屬。 前項各款所稱軍人包括軍官、士官、士兵。
  • 第 3 條
    前條所稱家屬其範圍規定如左: 一、配偶。 二、直系親屬。 三、其他依法現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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