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附則
- 第 36 條失蹤積勞病故,及意外死亡軍人之家屬權利之實施,準用本細則之規定。
- 第 37 條本細則所規定實施之軍人權利,各級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如有違反規定徇情舞弊情事,一 經發覺,應予依法嚴懲。
- 第 38 條市政府對於辦理殘廢軍人退伍安置,及戰死或因公殞命軍人善後處理業務,應與當地團管 區切取聯繫,凡有關傷殘或死亡人數,及死亡者之時間、部隊、番號、駐地等、有關軍事 作戰資料,不得對外發佈。
- 第 39 條區公所於每年度終了後,應將辦理軍人權利成果,於八月底以,前按規定列表(格式十一 至十七)層報市政府,分別彙轉中央有關部會備查。
- 第 40 條本細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