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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4-1001
全部
民國 61 年 1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61年11月20日臺北市政府(61)府秘法字第59576號令修正發布
  • 第二章 權責劃分
  • 第 4 條
    軍人權利之實施,由左列機關分別辦理之: 一、有關學生保留學籍及優先就學事項。 (一)市:由市政府教育局主辦,民政局兵役處與其他有關機關協辦。 (二)區:由區公所民政課主辦,兵役課及其他有關機關協辦。 二、有關職工保留底缺年資及優先就業事項。 (一)市:市屬各級機關(含公營事業機關)職工,由市政府人事處主辦,民政局兵役處 與其他有關局處協辦,各級學校教職員工,由教育局主辦,民政局兵役處及其他有 關局處協辦。各級人民團體及私營公司廠場行號,由社會局、建設局,分別主辦。 民政局、兵役處與其他有關局處協辦。 (二)區:由區公所人事及建設單位主辦,兵役課與有關單位協辦。 三、有關殘廢軍人之安置及資遣事項: (一)市:有關就學由政府教育局主辦,就養就業由社會局主辦,其他有關單位協辦。 (二)區:由區公所民政課、兵役課分別主辦,有關單位協辦。 四、有關現役軍人戰死或因公殞命者其子女之教養事項。 (一)市:有關就學由市政府教育局主辦,就養由社會局主辦,兵役處及其他有關局處協 辦。 (二)區:由區公所民政課主辦,兵役課及其他有關單位協辦。 五、有關死亡軍人之葬祭及表揚事項。 (一)市:由市政府民政局兵役處主辦,其他有總局總協辦。 (二)區:由區公所兵政課、民政課分別主辦,其他有關單位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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