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權利之實施
- 第一節 學生保留學籍及優先就學
- 第 5 條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對在校學生或考取尚未入學之學生應召服兵役者,依左列規定 辦理其保留籍與保留入學資格手續: 一、憑學生繳驗之徵召集令,對在校學生發給「保留學籍證明書」(如格式一),對考取 尚未入學學生發給「保留入學資格證明書」(如格式二)交由學生(或其家屬)收執 。 二、於每月月終後,將經辦之前款工作,造具「保留學籍名冊」(如格式三)或「保留入 學資格名冊」(如格式四)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並以副本抄送應征召學生戶 籍所在地之區公所(兵役課)。
- 第 6 條對保留學籍及入學資格之學生,各區公所兵役課,應於送發征集令及應召員領取旅費或在 區公所警察派出所集合時,以書面通知學生,逕向其原學校憑所持征召集令申請辦理。
- 第 7 條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軍人之復學就學規定如左: 一、應徵召服兵役期滿,原經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學生,應持同原學校發給之「保留學籍 證明書」,或「入學資格證明書」,暨離營證件,於三個月內逕向原校申請復學或入 學,如原學校不存在時,得向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輔導就學,主管機關於接得申請書後 ,應依規定予以優先辦理,並分發性質相同之公立校與相當學級就讀。 二、應徵召服兵役期滿,因志願留營繼續服役三年以上,原學籍或入學資格已免保留者, 得於退伍辦理後備軍人報到後三個月內,依規定檢具有關學歷證件,或原有保留學籍 或入學資格證件,連同離營證件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輔導就學,主管機關於接到 申請書後,應依規定予以優先辦理,並輔導分發於原所讀學科性質相同之公立學校與 相當學級就讀。
- 第 8 條原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等學校或職校畢業,於未升學前應征召入營服役,期滿退伍 後,如願繼續升學者,在其辦理後備軍人報到後,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升學大專院校就讀者,除應參加其志願就讀學校規定之招生考試外,得憑其離營證件 ,依照退伍軍人報考大專以上學校暫行辦法規定,給予降低錄取標準之優待。 二、升學中等學校(包括初職、中級補習學校、高中、高職、高級補習學校)就讀者,比 照前款規定辦理,如學齡超過規定者,得申請補習教育或職業訓練。
- 第 9 條經輔導分發就學之學生,於收到入學通知後,無故逾三個月不註冊入學者,視為自行放棄 如因故不能於規定期間內註冊入學者得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辦理,因分發學校科系, 與原習性質不同者 ,得申請再行分發,但以一次為限。
- 第 10 條各學校辦理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及造送呈報情形,市政府教育局於定期視導時,應為視導 項目之一,並分別予以檢視,其未辦理完善者應令改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