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廢軍人安置,分為就學、就養、就業三類,由市政府教育局、社會局、按其志願,視其
性質,協調有關機關及各局處,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就學:志願就學,而其體能適合就讀,並經甄試合格者,按其學歷統一分發公私立相
當學校就讀。
二、就養:
(一)因作戰傷殘,或因公病成殘、生計艱難、或無家可歸、需長期醫療或就養、經有關
機關檢定合於就養標準者,分別收養於榮譽國民之家,或既設及新設之安置收容機
構養老終身。
(二)殘廢軍人無工作能力,合於榮譽國民之家安置之規定而志願歸家,不願入榮譽國民
之家安置者,酌發養老金,其標準另定之。
三、就業:
(一)具有工作能力志願就業者,應以各回本籍為原則由市政府社會局輔導就業。
(二)市政府社會局在接得傷殘通報或府令後,對於殘廢軍人之輔導就業,應視其體能與
專長,予以介紹就業,或洽請當地公、私營事業機構施以技能訓練,再予輔導適合
體能之工作,必要時得由社會局設班訓練之。
(三)待命就業者,比照個人養老金標準發給一至三個月生活費,訓練就業者,發給三至
六個月生活費。
(四)自願小本經營商業者,如因資金缺乏 得依「各行庫輔助退除役官兵及離職公務人
員小額貸款辦法」規定申請貸款,其依規定辦理商業登記手續時,市政府建設局應
切實予以協助。
(五)具有法定任用資格及工作能力者,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優先錄用之。
(六)市政府為使殘廢軍人輔導就業業務推行有效起見,得由社會、民政、建設、兵役、
財政、人事及有關單位主管組織就業輔導小組,以秘書長為召集人,社會局長兼執
行秘書,切實策劃辦理殘廢軍人之就業輔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