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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4-1001
全部
民國 61 年 1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61年11月20日臺北市政府(61)府秘法字第59576號令修正發布
  • 第三章 權利之實施
  • 第六節 戰死或因公殞命者葬祭及表揚
  • 第 25 條
    現役軍人戰死或因公殞命後,市政府及區公所於接到團管區死亡通報時,應立即核對兵籍 戶籍確實登記,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市政府應即時準備迎葬祭及追悼事宜。 二、區公所應將死亡通報,派員送達其家屬。
  • 第 26 條
    市政府及區公所對死亡軍人家屬之慰問,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戰死軍人家屬應由所屬團管區接轉死亡通報後一週內,會同當地行政、民意、及社團 首長,攜帶軍事首長慰問函,市政府市長慰問函,及一次慰問金,予以親切安慰。 二、因公殞命軍人家屬,由區公所自行協調有關單位予以慰問。
  • 第 27 條
    死者之忠骸(骨灰)遺物,由軍方運送本市團管區,團管區接到起運通報後,應即通知市 政府轉知其家屬及社團代表,會同送交家屬,或由市政府會同團管區運至適當處所(祀廟 忠靈塔)停厝。
  • 第 28 條
    死亡軍人家屬,對所送之忠骸(骨灰)遺物有疑問時,即向團管區詢問,如團管區不能立 即答覆者,由當地區公所(兵役課)紀錄其要點送請團管區查詢解答後,轉知其家屬。
  • 第 29 條
    市政府及區公所對死者迎葬祭或追悼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戰死或因公殞命軍人,除具有特殊功勛及階級較高者,其追悼迎(葬)祭由中央統籌 辦理市政府協助外,一律由市政府舉辦追悼會,如其家屬志願家祭者從其志願。 二、迎葬祭或追悼會程序儀式,依照「國軍軍墓勤務手冊」規定辦理,如死亡軍人有信仰 宗教者,得依其信仰宗教儀式行之。 三、辦理迎葬祭或追悼會,各級單位應儘量利用公共場所,簡單隆重舉行之,所有節餘之 安葬及追悼費用,應連同各界贈送禮、及禮金一併送交其家屬。
  • 第 30 條
    市政府對戰死或因公殞命軍人遺骸(骨灰)之安葬,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遺骸(骨灰)除其家屬自行安葬外,如無家屬承領,或其家屬自願安葬忠靈塔或軍人 公墓者,由市政府及區公所協助葬厝。 二、死者如有遺囑,或其家屬另有意見時,應照其遺囑與其家屬意見安葬之。
  • 第 31 條
    市政府對戰死或因公殞命軍人之榮譽應予表揚,如有合於勳賞褒揚,或宣付國史館及列敘 方志者,應協助其家屬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在追悼會時,應宣揚其忠烈事蹟。 二、有顯著功勳者,應在適當公共場所或本姓祠堂刊刻其姓名,或序其忠烈事蹟。 前項忠烈事蹟資料由軍方主動提送辦理追悼會之單位備用。
  • 第 32 條
    戰死或因公殞命軍人善後處理,市政府依善後處理程序一覽表(格式十)規定,與中央有 關單位密切聯繫協同作業,所有旌忠、表揚、撫恤等項,得按時發給,或於追悼會之同時 一併送達其家屬。
  • 第 33 條
    軍人公墓管理辦理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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