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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9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89)府兵四字第8907732800號函修正發布
  • 壹、總則
  • 一、本規定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二條暨內政部67.5.23.臺內役字第七九二四二0號、國防 部67.5.23.金鈍字第一五八二號函頒之「臺灣地區國民兵管理教育訓練服役規定」訂定 之。
  • 二、本規定適用對象為設籍臺北市依法徵服國民兵役者,其區分如左: (一)初期國民兵:年滿十八歲至年滿十九歲之男子。 (二)甲種國民兵:經甲種國民兵徵訓及檢定合格或核定轉服甲種國民兵役者。 (三)乙種國民兵:經乙種國民兵徵訓及檢定合格或核定轉服乙種國民兵役者。
  • 三、國民兵管理權責: (一)市政府(兵役處)負統籌規劃、督導、考核、登記、統計之責。 (二)區公所(兵役課)為國民兵管理單位,負直接實施管理負任。
  • 四、國民兵由其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列冊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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