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監督
- 第 64 條商業團體對所屬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 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 予解職。
- 第 66 條商業團體理事、監事執行職務時,如有違背本法或營私舞弊,得經會員大 會會員代表十分之一提出,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通 過罷免之,並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 第 68 條商業團體本身不得兼營營利事業。
- 第 69 條商業團體,非經會員大會通過,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向所屬會員勸募 捐款。
- 第 70 條依本法所處罰鍰,經催告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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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6161號令修正公布第16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