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11.05 北市法二字第09836479500號函
- 為提昇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品質,爰依商業團體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要求公司、行號檢附加入同業公會當年度之證書影本,縱涉及人民工作權或職業自由,但其目的正當,且手段尚屬輕微,亦有助公益目的之達成,應無違憲之虞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30 北市法秘字第09430852100號函
- 觀察本案雙方契約責任,乙方負有一定事務處理義務,義務履行會衍生同業公會歲出項目與金額支出,雖本契約屬無償委託性質,但並不表示乙方不得向會員收取相關支出費用,故基於契約負擔義務,應協助執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