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自治條例依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制定之。
- 第 2 條本自治條例所稱少年,係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 第 3 條合於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為寄養家庭: 一 申請人年齡在三十歲以上,具國民中學以上教育程度者。 二 經與申請人共同生活之家庭成員 (以下簡稱家庭成員) 同意接受寄養 者。 三 家庭成員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 四 家庭成員品行端正、有愛心,家庭氣氛和諧者。 五 有固定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者。 六 居家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及居住空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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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7-1003
臺北市少年寄養家庭標準及輔導收費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90 年 06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0年6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90055378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8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少年寄養辦法;新名稱:臺北市少年寄養家庭標準及輔導收費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