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受寄養家庭
- 第 6 條社會局安排少年寄養時,就與寄養家庭之權利義務,應以書面契約訂定之 。
- 第 7 條寄養家庭與寄養少年發生適應失調經輔導無效時,社會局得依一方申請或 依職權另行安排少年寄養或另為其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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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7-1003
臺北市少年寄養家庭標準及輔導收費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90 年 06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0年6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90055378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8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少年寄養辦法;新名稱:臺北市少年寄養家庭標準及輔導收費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