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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7-1003
自治條例
民國 95 年 07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臺北市政府(95)府法三字第095717265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19條 (原名稱:臺北市少年寄養家庭標準及輔導收費自治條例;新名稱:臺北市兒童及少年寄養家庭管理自治條例)
  • 第 三 章 受寄養家庭
  • 第 6 條
    寄養家庭接受寄養之人數,連同寄養家庭未滿十八歲之家庭成員不得超過 四人,其中二歲以下之兒童、身心障礙者或發展遲緩兒童不得超過二人。 申請人為該寄養家庭唯一之照顧者時,其接受寄養之人數,連同寄養家庭 未滿十八歲之家庭成員不得超過二人,其中身心障礙者或發展遲緩兒童不 得超過一人。
  • 第 7 條
    社會局安排兒童及少年寄養時,應以書面契約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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