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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7-1003
自治條例
民國 90 年 06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0年6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90055378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8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少年寄養辦法;新名稱:臺北市少年寄養家庭標準及輔導收費自治條例)
  • 第 五 章 寄養費用
  • 第 15 條
    少年寄養費、傷病醫療費及其他相關必要費用由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
  • 第 16 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定之。
  • 第 17 條
    少年安置於親屬家庭或其他經社會局選定與少年有情誼之特定家庭寄養時 ,得比照本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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