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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7-1003
自治條例
民國 95 年 07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臺北市政府(95)府法三字第095717265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19條 (原名稱:臺北市少年寄養家庭標準及輔導收費自治條例;新名稱:臺北市兒童及少年寄養家庭管理自治條例)
  • 第 五 章 寄養費用
  • 第 15 條
    寄養費應由兒童及少年之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負 擔,其無力負擔者,得申請由社會局酌予補助;補助經費由社會局編列預 算支應。 前項費用拒不繳納者,由社會局負責催繳,並循司法程序處理。
  • 第 16 條
    社會局得將兒童及少年寄養業務委託組織健全,具有專業人才與經驗之民 間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其委託辦理費用由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 前項委託業務,社會局得每年定期辦理評鑑。
  • 第 17 條
    本自治條例所定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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