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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7-1003
自治條例
民國 90 年 06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0年6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90055378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8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少年寄養辦法;新名稱:臺北市少年寄養家庭標準及輔導收費自治條例)
  •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18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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