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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4-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76 年 08 月 05 日
中華民國76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76)府法三字第180770號令修正發布
  • 第 二 章 申請
  • 第 5 條
    申請借住平價住宅者,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 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者。但歸僑難胞首次設籍本市者,不在此限。 二 無自有住宅或未配住公有宿舍者。
  • 第 6 條
    申請手續如左: 一 以戶長為申請人,如戶長因故無法申請時,得由其配偶、監護人或具 有行為能力之同戶親屬代為申請。如無代為申請人或代為申請人亦無 法代為申請時,得由里長代辦申請手續,並專案陳報社會局核准。 二 應檢送申請表一份、全戶戶籍謄本二份及低收入卡影本或其他證明文 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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