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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4-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76 年 08 月 05 日
中華民國76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76)府法三字第180770號令修正發布
  • 第 三 章 分配
  • 第 7 條
    申請借住平價住宅,經調查審核合格後,四口以上得分配甲種平價住宅, 三口得分配乙種平價住宅,二口及單身戶分配兩種平價住宅,均以抽籤方 式決定其分配地段、樓層及門牌號。但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有肢體殘障 、視覺殘障致行動不便或七十歲以上者,得優先分配一樓;六十五歲以上 者,得優先分配二樓。 前項甲、乙、丙種平價住宅之區分,由社會局定之。
  • 第 8 條
    經核准借住平價住宅者,應於接到通知後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至社會局辦 理簽訂借住契約手續,經法院公證後,始得進住,逾期視為棄權。 由里長代辦申請手續,經核准免費或優待借住者,得由社會局核准免辦簽 約及公證手續,俟其家屬有行為能力時再行補辦。
  • 第 9 條
    優待借住人應自分配借住生效之日起,按月繳納維護費,作為公共設施之 修繕費用。其繳費依左列規定: 一 生活輔導戶:以該房地總價千分之○.七五為限。 二 臨時輔導戶及重大災害戶:以該房地總價千分之一.五為限。
  • 第 10 條
    免費借住人應繳付保證金新台幣 (以下同) 一、○○○元,優待借住人應 繳付保證金二、○○○元,借住期滿遷離平價住宅時無息發還。但有欠繳 維護費、水、電費或其他因損害公物應負賠償費者,社會局得於保證金內 扣除之,其不足數額,借住人仍應負責消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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