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編 土地稅
- 第 五 章 土地改良物稅
- 第 185 條建築改良物得照其估定價值,按年征稅,其最高稅率不得超過千分之十。
- 第 186 條建築改良物稅之征收,於征收地價稅時為之,並適用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 定。
- 第 187 條建築改良物為自住房屋時,免予征稅。
- 第 188 條農作改良物不得征稅。
- 第 189 條地價每畝不滿五百元之地方,其建築改良物應免予征稅。
- 第 190 條土地改良物稅全部為地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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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土地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22981號令修正公布第34-1、172條條文;刪除第8、34、175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17條第2項、第73-1條第2項、第5項所列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月1日起改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