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二章 圖根測量
- 第二節 選點
- 第 71 條圖根點之選定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應便於保存,並須顧及戶地測量之便利。 二、選在行政區界及重要河川、道路、山腳或堅硬之固定物等處。 三、塔尖、避雷針等永久固定突出物,應以多方向交會法測定之。
- 第 72 條幹導線及支導線選點,應先於地形圖、基本圖、航測照片或地籍藍晒圖上規劃各級導線之 走向及配布。
- 第 73 條每一圖幅圖根點點數之配布標準如左: 一、市地及山地至少十五點。 二、農地及市郊至少六點。 前項圖根點之配布位置,不得偏於一隅或一邊。
- 第 74 條圖根測量之導線邊長,以五十至一百五十公尺為原則。 每一幹導線之點數,應在二十點以內,支導線應在十五點以內,但為地勢所限得調整之。
- 第 75 條交會法所用方向線之長,應在三百公尺以上,但為地勢所限得調整之。
- 第 76 條永久保存之圖根點選定後,應埋樁或就堅硬之固定物上鑿刻記號。並於圖根點之近處,附 記點之編號。 前項圖根點由測量機關調繪點之位置略圖二份,一份由測量機關留存,一份送交所在地地 政事務所。
- 第 77 條圖根測量完竣後,由測量機關點交所在地地政事務所依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查對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