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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9 年 06 月 27 日
中華民國79年6月27日內政部(79)台內地字第800620號令修正發布
  •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二章 圖根測量
  • 第二節 選點
  • 第 71 條
    圖根點之選定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應便於保存,並須顧及戶地測量之便利。 二、選在行政區界及重要河川、道路、山腳或堅硬之固定物等處。 三、塔尖、避雷針等永久固定突出物,應以多方向交會法測定之。
  • 第 72 條
    幹導線及支導線選點,應先於地形圖、基本圖、航測照片或地籍藍晒圖上規劃各級導線之 走向及配布。
  • 第 73 條
    每一圖幅圖根點點數之配布標準如左: 一、市地及山地至少十五點。 二、農地及市郊至少六點。 前項圖根點之配布位置,不得偏於一隅或一邊。
  • 第 74 條
    圖根測量之導線邊長,以五十至一百五十公尺為原則。 每一幹導線之點數,應在二十點以內,支導線應在十五點以內,但為地勢所限得調整之。
  • 第 75 條
    交會法所用方向線之長,應在三百公尺以上,但為地勢所限得調整之。
  • 第 76 條
    永久保存之圖根點選定後,應埋樁或就堅硬之固定物上鑿刻記號。並於圖根點之近處,附 記點之編號。 前項圖根點由測量機關調繪點之位置略圖二份,一份由測量機關留存,一份送交所在地地 政事務所。
  • 第 77 條
    圖根測量完竣後,由測量機關點交所在地地政事務所依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查對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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