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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9 年 06 月 27 日
中華民國79年6月27日內政部(79)台內地字第800620號令修正發布
  •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三章 戶地測量
  • 第四節 戶地航空攝影測量
  • 第 128 條
    戶地航空攝影測量,以用立體測圖法為主,必要時得採正射投影法或糾正鑲嵌法。其業務 如左: 一、地籍調查。 二、布設航測標。 三、航空攝影。 四、像片認點。 五、實地控制測量。 六、空中三角測量。 七、界址點坐標測量。 八、測圖或糾正鑲嵌圖。 九、實地補測與調繪。
  • 第 129 條
    左列各種點位,除別有規定外,應在實施航空攝影前布設航測標: 一、界址點。 二、道路中心樁及街角點。 三、圖根點。 四、基本控制點(三角點、精密導線點、水準點)。 五、像片控制點。
  • 第 130 條
    航測標須布設於正確點位上,其對空通視應良好,對空通視不良或航測標布設困難之點位 ,得於附近地點選輔助點,並布設航測標。
  • 第 131 條
    航測標須視點位之地面情況,選用耐久、易布設,且與地面對比差良好之材料。航測標之 形狀以方形或圓形為準,其大小以在像片上比儀器量測標大0.0一公厘為原則。
  • 第 132 條
    航空攝影須先在現有適當比例之地圖上設計航線。航線方向為東西向,但得視氣候情形及 地形情況而定之。
  • 第 133 條
    航空攝影使用之飛機,應能保持穩定之航行,其速度及航高並應適合航空攝影。
  • 第 134 條
    航空攝影應於天氣晴朗,能見度佳,並於上午十時至下午二時之間實施為原則。
  • 第 135 條
    航空攝影機之選用,以配合測圖儀器為主,但須受左列之限制: 一、鏡頭輻射畸變差應小於0.00五公厘,分解力每一公厘應多於四十根線。 二、不得使用超寬角攝影機。 三、城市及高山地區不得使用寬角攝影機。
  • 第 136 條
    航空攝影像片之比例尺,依測圖比例尺之需要規定如左: 一、圖比例尺為五百分之一者,其像片比例尺應為三千分之一。 二、圖比例尺為一千分之一者,其像片比例尺應為五千分之一。 三、圖比例尺為二千五百分之一者,其像片比例尺應為九千分之一。 四、圖比例尺為五千分之一者,其像片比例尺應為一萬二千分之一。 五、圖比例尺為一萬分之一者,其像片比例尺應為二萬分之一。 以正射投影法製圖時,得視需要另定之。
  • 第 137 條
    航空攝影像片之航線間重疊為百分之三十以上,前後重疊為百分之六十以上。
  • 第 138 條
    航空攝影詳細記載攝影紀錄,其內容應包括左列各項: 一、地區名稱。 二、日期。 三、氣候。 四、飛機及攝影機型號。 五、航高、航線及對地速度。 六、底片種類、號數及比例尺。 七、露光時間及沖洗藥品。 八、作業人員。 九、其他有關資料。
  • 第 139 條
    航空攝影後,應即繪製涵蓋圖,並檢查底片。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重行攝影或補攝: 一、航線偏差超過百分之十。 二、重疊不足,像對不能涵蓋全測區。 三、航高過高或過低,致底片比例尺與規定相差百分之十以上。 四、航傾角或航偏角大於五度以上。 五、底片有雲、陰影過長,模糊及其他因攝影或沖洗不良,致無法用於量測及製圖。
  • 第 140 條
    像片認點應詳細記載使用儀器,確認情況及作業時間、人員等資料。經確認之點位,須在 像片上刺點圈註。
  • 第 141 條
    像片控制點每像對至少四點,以空中三角測量方法測定為原則。
  • 第 142 條
    實地控制點之分布,得視空中三角測量之需要定之。
  • 第 143 條
    平面控制測量,以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或導線測量方法施行,並依本編第一章、第二章有 關規定辦理之。 平面控制點應達三等三角點以上之精度。
  • 第 144 條
    高程控制測量採直接水準測量或三角高程測量方法辦理之。
  • 第 145 條
    空中三角測量採純解析空中三角測量法,類比儀器(Analogue Instrument )航帶空中三角 測量法,或獨立像對空中三角測量法施行之。
  • 第 146 條
    空中三角測量各像對之副點與翼點,應以立體轉點儀刺選圈註,並轉刺於鄰片上。
  • 第 147 條
    空中三角測量應使用二等以上之精密航測儀器,其成果應配合量測與製圖精度之要求。
  • 第 148 條
    界址點坐標之量測,以與空中三角測量合併實施為原則。
  • 第 149 條
    測得之界址坐標須展開於原圖紙上,其點位誤差應在圖上0.二公厘以內。一宗土地之相 鄰界點,應連接成界址線。
  • 第 150 條
    採糾正鑲嵌法時,須根據航攝底片與控制點,用糾正儀糾正為適當比例尺之照片,並鑲嵌 成圖,劃分圖廓,或採圖解法,直接製成原圖。 用糾正儀糾正時,對點誤差,不得超過一公厘。
  • 第 151 條
    複照業務,根據糾正之鑲嵌照片圖,複照成需要比例尺之照片,再晒印藍圖。
  • 第 152 條
    立體測圖或糾正複照後,應根據藍圖及照片或圖解法直接製成之原圖,在實地逐號檢對調 繪,其蔭蔽不清之處,及照片上不能顯示之界址,並應以經緯儀或平板儀補測之。
  • 第 153 條
    地形圖之測繪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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