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三章 戶地測量
- 第五節 繪圖
- 第 154 條地籍原圖紙應使用鑲鋁片之圖紙或透明膠片,其伸縮率在濕度變化百分之二十者,平均不 得超過縱百分之0.0八,橫百分之0.0二五。
- 第 155 條地籍原圖於戶地測量完竣後應與鄰圖接合無誤,始得著墨。
- 第 156 條地籍原圖互相接合,圖上之差,除因圖紙伸縮影響外,其在0.四公厘以上者,應實地檢 查並更正之。
- 第 157 條繪圖線之規格如左: 一、一號線寬0.二公厘。 二、二號線寬0.一公厘。
- 第 158 條地籍原圖之圖廓用紅色二號線。 宗地之界址,以黑色二號線,依實測鉛筆線描繪。未確定之界址,暫用鉛筆虛線描繪。
- 第 159 條每地段之地籍原圖於戶地測量完竣後,按順序編定正式地號;其起迄以不超過五位數為原 則。
- 第 160 條地籍原圖之各類點,按左列規定描繪之: 一、三角點及基線點:用二號線繪邊長二公厘之黑色正三角形,並於其中心繪一黑點。 二、精密導線點:用紅色二號線分別以一.五及二公厘之直徑繪同心圓。 三、圖根點:用紅色二號線以直徑一.五公厘繪一圓圈。 四、補助點:用紅色二號線以直徑一公厘繪一圓圈。
- 第 161 條國界、行政區域界、段界及小段界之圖例如附件六。
- 第 162 條行政區域界、段界或小段界界線重疊時,繪其上級界線;其與宗地界線重疊時,則沿宗地 界線外緣繪製之;其在道路、江河、溝渠上者,按實際情形繪製之。
- 第 163 條三角點之名稱,用三公厘之仿宋體字,橫書於點之上方或右方。
- 第 164 條地目應按宗地之大小,用二公厘至四公厘之仿宋體字書於宗地內部。
- 第 165 條道路、江河、溝渠、湖海等名稱,應按其面積之大小用三公厘至五公厘之宋體字書之。道 路、江河等線狀物體,用雁行字列。
- 第 166 條正式地號用一.五公厘七十五度斜體阿拉伯數字,註記於地目之下。
- 第 167 條比例尺採文字表示者,以五公厘仿宋體字,書於圖廓外下邊中間。
- 第 168 條地籍原圖著墨後,原鉛筆線及註記不得擦去。
- 第 169 條戶地航空攝影測量,如有藍圖調繪者,應就調繪完成之藍圖上著墨。
- 第 170 條宗地被圖廓切斷者,其最大部分應以黑色註記地目地號,其他部分以紅色註記之。
- 第 171 條註記之字列,除阿拉伯數字外,應自右至左或自上至下。
- 第 172 條地籍原圖圖廓外,應繪註左列各項: 一、縱二公分、橫二.五公分之接圖表。 二、圖號。 三、行政區域名稱。 四、測量開始及完成日期。 五、測量及檢查者姓名並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