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地籍測量 第四章 計算面積 第二節 坐標讀取儀計算面積 第 179 條 坐標讀取儀計算面積時,其面積較差應不得大於0.0003M ˇ F (M 為圖比例尺之分母,F 為以平方公尺為單位所計算之面積),並取其平均值。 前項計算面積,於量取各界址點坐標時,每點連續二次,其較差不得超過圖上0.二公厘 。 面積較差超過第一項之限制時,應重新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