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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9 年 06 月 27 日
中華民國79年6月27日內政部(79)台內地字第800620號令修正發布
  •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四章 計算面積
  • 第二節 坐標讀取儀計算面積
  • 第 179 條
    坐標讀取儀計算面積時,其面積較差應不得大於0.0003M ˇ F (M 為圖比例尺之分母,F 為以平方公尺為單位所計算之面積),並取其平均值。 前項計算面積,於量取各界址點坐標時,每點連續二次,其較差不得超過圖上0.二公厘 。 面積較差超過第一項之限制時,應重新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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