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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9 年 06 月 27 日
中華民國79年6月27日內政部(79)台內地字第800620號令修正發布
  •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五章 製圖
  • 第五節 地段圖
  • 第 193 條
    地段圖應註明地號及地目。
  • 第 194 條
    每一宗地應發給土地所有權人一張地段圖,並將該宗地以記號區別之。如宗地過大者,得 以能確認其土地坐落之該宗地附近之地籍圖影印發給之。
  • 第 195 條
    地段圖各宗地過大或過小時,得按原圖比例尺酌量放大或縮小,另行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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