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地籍測量 第五章 製圖 第五節 地段圖 第 193 條 地段圖應註明地號及地目。 第 194 條 每一宗地應發給土地所有權人一張地段圖,並將該宗地以記號區別之。如宗地過大者,得 以能確認其土地坐落之該宗地附近之地籍圖影印發給之。 第 195 條 地段圖各宗地過大或過小時,得按原圖比例尺酌量放大或縮小,另行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