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地籍測量 第五章 製圖 第七節 直轄市縣市一覽圖 第 200 條 直轄市、縣(市)一覽圖應繪縣(市)區(市、鄉、鎮)界線、道路、河流、湖海、池渠 及城鎮村落之位置,並參照地形圖補繪地形概況。 第 201 條 直轄市、縣(市)一覽圖,應依區(市、鄉、鎮)一覽圖縮製之,其上方書某直轄市、縣 (市)一覽圖,下方書原圖若干幅,比例尺為五萬分之一。但得視其面積大小酌量調整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