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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9 年 06 月 27 日
中華民國79年6月27日內政部(79)台內地字第800620號令修正發布
  •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五章 製圖
  • 第七節 直轄市縣市一覽圖
  • 第 200 條
    直轄市、縣(市)一覽圖應繪縣(市)區(市、鄉、鎮)界線、道路、河流、湖海、池渠 及城鎮村落之位置,並參照地形圖補繪地形概況。
  • 第 201 條
    直轄市、縣(市)一覽圖,應依區(市、鄉、鎮)一覽圖縮製之,其上方書某直轄市、縣 (市)一覽圖,下方書原圖若干幅,比例尺為五萬分之一。但得視其面積大小酌量調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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