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一章 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
- 第二節 選點
- 第 23 條選點包括基線、基線網、三角點及精密導線點之選定。 前項點位經選定後,即釘設臨時標誌,並將左列事項調製點之紀錄,繪製位置略圖: 一、決定觀測點及照準點之覘標高度及造標、埋石、觀測時應瞭解之事項。 二、點所在之土地坐落、所有權人姓名、通視方向、材料採購及交通情形。
- 第 24 條基線應選於平坦堅實開闊之地,且易於增大成網狀之處。其長度一等、二等應在二公里以 上,三等、四等應在一公里以上。
- 第 25 條三角點及精密導線點應選擇於相鄰各點互相通視,且展望良好之位置。採三邊測量時,其 通視條件以無礙於應用電子測距儀施測為原則。
- 第 26 條三角測量或三邊測量邊長之原則如左: 一、一等應在二十公里以上。 二、二等甲級在十至二十公里之間。 三、二等乙級在五至十公里之間。 四、三等在三至八公里之間。 五、四等在一至三公里之間。
- 第 27 條選定精密導線點時,應儘量使視線增長,避免迂迴曲折;點與點間之距離儘量保持相等, 並應連測成導線網。 導線邊長之原則如左: 一、一等應在十至二十公里之間。 二、二等甲級在五至十公里之間。 三、二等乙級在二至五公里之間。 四、三等在一至三公里之間。 五、四等在0.三至一.五公里之間。
- 第 28 條基線長度不能一次增大至第二十六條規定之邊長時,得增大成基線網。基線網以採用菱形 為原則,其增大次數不得超過三次。
- 第 29 條基線測量以電子測距儀施測之長度,足敷三角鎖(網)展開時,得免選基線網。
- 第 30 條三角網之圖形,以近於等邊三角形為準,如受地形限制,得酌量調整,但三角形中,頂角 不得小於三十度,或大於一百二十度。
- 第 31 條三角鎖之選定,應考慮每一圖形及全系之圖形強度。三角鎖每一圖形強度應依第十四條規 定。
- 第 32 條在三角系圖形中三角點之距離較遠,得設補點,但必須與其他三個以上三角點之方向通視 以定之。
- 第 33 條選定之點,以儘量避免用高覘標為原則。如必須建造高覘標時,其高度由選點人員考慮地 球彎曲差及折光差以計算之,並考慮觀測之視線應高出中間最高障礙物五公尺以上。
- 第 34 條選點後,應繪製總選點圖。其比例尺一等、二等用二十五萬分之一,三等、四等用五萬分 之一或十萬分之一。 總選點圖應繪入全系三角點與各點間通視方向線、行政區域界、山脈河湖及主要村莊道路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