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制定之。 相關SOP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用語定義如下: 一 出入通路:指寬度在三‧五公尺以上,且非屬防火巷或防火間隔並提 供建築物使用為出入之通路。但建築基地以現有巷道為出入通路且興 建之總樓地面積依規定免設停車空間者,其寬度得減為二公尺。 二 共同壁:指相鄰二宗建築基地各別所有之建築物,所共同使用以地界 中心線上構築之牆、柱及樑之構造物。 三 現有巷道:指供公眾通行且因時效而形成公用地役關係之非都市計畫 巷道。 相關解釋令函 相關S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