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 總則
-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統一國民住宅 (以下簡稱國宅) 資金 籌貸、基金運用、保管及貸款本息收回作業,特訂本程序。本程序未 定者,適用有關法令。
- 二 本程序以本府國民住宅處 (以下簡稱國宅處) 為主辦機關。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8-05-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0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90)府宅四字第9002344600號函發布自90年4月1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