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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8-05-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0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90)府宅四字第9002344600號函發布自90年4月1日廢止
  • 貳 資金籌措
  • 三 國宅資金來源如左: (一) 依台北市國民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所列各款來源之 款項。 (二) 中央銀行 (以下簡稱央行) 、台北市銀行 (以下簡稱市銀行) 及其 他金融機構融通之款項。 (三) 固定資產折舊。 (四) 其他收入。
  • 四 國宅資金籌貸程序: (一) 財務計畫擬編程序 1 由國宅處第五科依據綜合計畫室研擬之年度或中、長期興建國宅 計畫所需資金,先行擬編資金籌措草案。 2 將前款草案持與本府財政局、主計處 (相關科室) 協商,取得初 步同意。 3 財務計畫擬編完妥,送交綜合計畫室彙編興建計畫。正式會請財 政局、主計處同意,並簽報市長核准後報請中央核定之。 (二) 國宅基金預算擬編程序 1 在年度開始前依照預算籌編程序,由國宅處 (第五科) 協調財政 局、主計處後,依照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編列概 算資料,交由國宅處 (主計室) 彙編後報請本府循預算程序辦理 。 2 前款所需表格,依台北市地方總預算編審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 銀行融資籌貸程序 1 洽貸 (1) 長期負債舉借計畫內央行融資部分由國宅處 (第五科) 主辦府 稿循行政系統於會財政局、主計處並按程序核定後,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統籌洽定額度。 (2) 其他有關市銀行融資部分,由國宅處 (第五科) 逕洽或函請財 政局轉洽辦理。 2 訂約 (1) 凡向央行融通之資金,應以市銀行為代理機構在動用融資前, 首應預估作業所需前置時間,在中央核定之額度內,由國宅處 (第五科) 函請市銀行與央行簽訂中長期放款契約,並按工程 進度將貸款分批撥交市銀行。 (2) 次由國宅處 (第五科) 與市銀行簽訂活存質押透支契約,並簽 請本府連帶保證,所需契約內容均由借貸雙方協商辦理。 (3) 市銀行融資部分,比照前二款方式逕行訂約按工程進度支用。 (四) 國宅基金撥發程序 完成法律程序之國宅基金預算,國宅處 (主計室) 應於年度開始前 ,依照本府各機關預算執行辦法有關規定,編製分配預算,送請主 計處核定後,洽請市庫主管機關簽開撥款憑單撥交國宅處在市銀行 設立國宅基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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