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 資金保管運用
- 五 國宅資金應依其依性質及有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在市銀行分別設 立國宅基金專戶或「透支」專戶,存儲備用。 前項國宅基金專戶存款利率由國宅處報經核定辦理。
- 六 國宅資金運用之範圍如左: (一) 依台北市國民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各款項規定之支 出。 (二) 依國民住宅貸款辦法貸放之款項。 (三) 償還央行、市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融通之款項。 前項各款支出除依其性質或經本府專案核准減低或免計利息外,應依 規定標準計算利息。
- 七 國宅資金運用程序: (一) 國宅工程發包、材料採購及基地收購等條件,於依規定程序定案後 ,將合約或購買案副本交由國宅處 (第五科) 作為調度資金之參考 ,並應依照左列方式處理: 1 按收件順序設簿登記 (格式略) 。 2 將工程、材料或購買案名稱承包或供應廠商及總價等項分案登入 國宅資金支用管制卡 (格式略) 各相關欄內,作為審查付款限額 之依據。 3 彙整前款資料,參酌資金需要進度,調製國宅資金運用進度預計 表 (格式略) 。 (二) 國宅工程、材料及其他各項支出,由國宅處 (第五科) 依據支出傳 票簽發支票時,由成本管制人員分案登入國宅資金支用管制卡各相 關欄內,並注意左列事項: 1 受款人是否為合法之債權人。 2 使用支票帳戶是否與原設帳戶相符。 3 支票應否加蓋平行線或應否加蓋禁止背書轉讓戳記。 4 其他應注意事項。 (三) 國宅處簽發支票不論面額多寡,均以畫平行線為原則,其金額在新 台幣 (以下同) 一萬元以上者並應加蓋禁止背書轉讓戳記。但經債 權人正式提出書面申請並加蓋與支付憑證相同之印鑑章,經由國宅 處核准者,得免除此項記載,其以國宅處服務人員為受款人或由其 統領轉發者,不在此限。 (四) 國宅處簽妥之支票,在受款人具領前遺失或喪失,應依台北市市庫 支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五) 國宅處 (第五科) 除應按月於十五日前將上月國宅資金支用管制卡 支付金額彙總編製資金來源運用月報表 (格式略) ,並應依照台北 市國民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八條規定,按季 (於次季開 始二十日內) 編製國宅基金收支情形報告表 (格式略) 分送有關機 關備查。 (六) 支付資金如屬央行融資,應由國宅處 (第五科) 適時將支付憑證影 本送交市銀行轉送央行辦理透支,其程序如左: 1 由成本管制人員對照國宅資金支用管制卡付款各欄傳票號碼,調 出支付憑證,逐案影印。 2 將印妥後之支付憑證份數金額分別登入送件簿 (格式略) 送交市 銀行簽收。 3 透支金額應在簽妥契約之額度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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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8-05-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0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90)府宅四字第9002344600號函發布自90年4月1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