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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8-05-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0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90)府宅四字第9002344600號函發布自90年4月1日廢止
  • 肆 國宅貸款
  • 八 依據年度興建國宅計畫完成之國宅,除出租部分之租金另訂收繳作業 程序外,出售部分由國宅處依國民住宅貸款辦法規定辦理者,毋須另 案申請。
  • 九 辦理國宅貸款程序: (一) 抽籤配售前: 1 由國宅處 (第三科) 將竣工待售之國宅成本 (含工程費、地價款 、利息、工程管理費及其他應攤入成本之支出) 擬具分攤原則, 專案簽報本府核定。 2 再依據分攤原則,編製分戶售價概算表 (送第五科) 據以填寫出 售國民位宅繳款通知單 (以下簡稱繳款單) (格式略) 。 3 填寫繳款單之注意事項: (1) 將每戶國宅貸款、自備款及其他產權移轉登記,管理維護等費 用各若干,與貸款利率等均應分別註明。 (2) 每戶貸款額度計算方式:    應以萬元為單位,未滿萬元按四捨五入原則處理。 (3) 貸款起息日期:    國宅配售者,自簽約繳款日之次月起算。 (4) 繳納自備款及簽約日期:    從填發繳款單之日起,除集體抽籤應按計畫日程辦理外,餘以 二十天內辦理繳款為原則,並應與前目所訂貸款起息日期密切 啣接,逾期繳款單作廢。如因情形特殊,經國宅處 (第五科) 同意延期者,除貸款起息日期仍照前目規定外,自備款部分應 按規定利率加收逾期利息。 (二) 抽籤配售時 1 憑承購人所持中籤憑證及身分證明與印章,核發繳款單,並將承 購人身分證統一號碼填入繳款單之相當欄內。 2 繳款單填妥,經核對無誤後,由國宅處 (第五科) 代表本府在單 內加蓋橢圓形戳記,再對外分發。 (三) 抽籤配售 1 承購人持繳款單向市銀行 (或指定處所) 繳款簽約後,由市銀行 將回報聯按月彙編報表 (格式略) 送交國宅處 (第五科) 按一般 程序辦理審核及有關帳務處理事宜 (格式略) 。 2 預收產權登記、火險及其他費用,應分別收帳,並由負責承辦是 項業務之單位核實結算,多退少補。
  • 十 國宅貸款本息收回程序: (一) 貸款本息收回業務,由國宅處委託市銀行辦理,其委託範圍詳委 託契約書。 (二) 市銀行所收國宅貸款本息、逾期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等,應於每 月二十五日前彙編國宅貸款收回本息明細表、國宅貸款餘額月報 表、備付差額利息及手續費專戶收支月報表與應收未收、已收本 息明細表 (格式略) 各三份,送交國宅處 (第五科協調主計室) 辦理審核及有關帳務處理事宜,並應注意左列事項: 1 所收貸款本息,應按地區分項列報,其金額均應前後月份相互 查對勾稽。 2 所收本息屬於銀行貸款者,除本金由市銀行逕行依照契約償還 原貸款銀行外,利息部分應繳存國宅處備付利息專戶。 3 所收本息屬於國宅基金者,應全部繳存國宅處國宅基金專戶。 (三) 國宅貸款以銀行融資為財源者,應按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其中除 由承購人依照規定負擔外,差額利息由本府負責單獨貼補或由中 央共同貼補。並由國宅處 (第五科) 按月依據市銀行所送報表 ( 詳如本項第 (二) 款) 編製貼息報告表 (格式略) 按一般審核程 序申請預算撥存備付利息專戶。 (四) 市銀行按月依照報表 (詳如本項第 (二) 款) 所列應付貸款利息 及手續費,逕自在備付利息專戶提撥。
  • 十一 國宅處動用銀行融資支應興建國宅各項費款在工程未竣完工前,應 按月支付貸款銀行之利息,憑市銀行所送「xx透支」專戶對帳單 編製利息分擔表 (格式略) 按一般審核程序申請預算撥交市銀行轉 繳。並按左列原則處理: (一) 依有關法令規定計息標準計算之利息,應分別攤入國宅房地成本 由承購人負擔。 (二) 銀行融資約定利率超過國宅貸款利率之差額由本府負責貼補。
  • 十二 國宅處 (第五科依第二科所送工程決算書) 辦理國民住宅房地成本 結算事項,其處理方式如左: (一) 利息結算原則: 1 各項費款利息起算日期:  一律按資金支用管制卡登記付款日之次日起算。 2 國宅貸款利息起算日期:啣接承購人簽約之次月一日起計算。 (二) 各項費款應核計之利息,應按基地將住宅及土地各若干分別彙編 ,預先填入工程決算書相關欄內。 (三) 出售之國宅價款,結算後如高於或低於決算數應按多退少補原則 處理,但應避免低於決算數之情況發生。 (四) 結算節餘價款,應編製「xx地區國宅成本分戶結算明細表」 ( 格式略) ,連同應退之總金額,按一般審核程序簽開支票,一併 函請市銀行辦理退款,並由市銀行檢具印領清冊函覆國宅處結報 。 (五) 前款所編明細表,並應分別通知原承購人或公告之。
  • 十三 承購人如有積欠國宅貸款本息情事,除由國宅處及市銀行切實依台 北市國民住宅承購人積欠貸款本息催收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外,市銀 行並應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切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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