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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80-15-
全部
民國 86 年 09 月 04 日
中華民國86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8606282900號令廢止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確保公共安寧,維護善良風俗,特訂定本 辦法。
  • 第 2 條
    娼妓管理以本府警察局為主管機關。
  •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妓女戶,係指操娼妓行為經登記許可者,所稱暗娼,係指未經 登記許可而操娼妓行為者,所稱妓女戶,係指經登記許可妓女接客之場所 。
  • 第 4 條
    管理娼妓應依左列步驟策劃推進並得相輔推行: 一 肅清暗娼。 二 登記管理。 三 職業輔導與收容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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