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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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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6 年 09 月 04 日
中華民國86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8606282900號令廢止
  • 第 五 章 附則
  • 第 29 條
    妓女戶或妓女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依法予以處罰, 情節重大者,並得同時吊銷其許可證,但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九款、十 四款、十五款、十六款或第二十一款者,一律吊銷營 (執) 業許可證。 前項行為,如涉及刑事範圍者,除移請司法機關處理外,並先行吊銷其許 可證。
  • 第 30 條
    本辦法公布前經核准許可之妓女應檢附原許可證換發新證列入管理。
  • 第 31 條
    本辦法公布前登記之妓女戶,應於本辦法公布後二個月內,將原發許可證 ,送繳該管警察分局轉請本府警察局換發新證。 未於前項規定時間內換發新證者,其原發許可證逕予註銷,並令停業。
  • 第 32 條
    本市陽明山地區管理娼妓辦法另訂之。
  • 第 33 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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