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救天然災害,並速作善後處理,特訂本辦法。
-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係指風災、水災、及震災而言。
- 第 3 條本府及各區各級防救天然災害之組織均為臨時機構,於災害發生前適當時機組成之,任務 終了後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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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1001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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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4 年 06 月 09 日
中華民國64年6月9日臺北市政府(64)府秘法字第2695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