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組織
- 第 4 條本府設防救天然災害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於警察局,由市長兼任指揮官,警察局局 長兼任副指揮官,綜理全市一切天然災害防救,並設左列各組隊: 一、防救組:由警察局組成,並以警察局主管消防業務之副局長兼任組長。 二、搶修組:由工務局組成,並以工務局局長兼任組長。 三、收容組:由教育局組成,並以教育局局長兼任組長。 四、救濟組:由社會局組成,並以社會局局長兼任組長。 五、醫護組:由衛生局組成,並以衛生局局長兼任組長。 六、清潔組:由環境清潔處組成,並以環境清潔處處長兼任組長。 七、農工運輸組:由建設局組成,並以建設局局長兼任組長。 八、宣導組:由新聞處會同警察局連絡室組成,並以新聞處處長兼任組長。 九、勘查組:由民政局組成,並以民政局局長兼任組長。 十、督導組:由視察室、各區區長、警察局督察室組成,並以視察室主任兼任組長。 十一、總務組:由警察局組成,並以警察局主管總務之副局長兼任組長。 十二、救生隊:由警察局消防大隊、市民消防團組成,並以消防大隊大隊長兼任隊長。 十三、搶修隊:由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組成,並以養護工程處處長兼任隊長。 十四、運輸隊:由建設局公車管理處組成,並以公車管理處處長兼任隊長。 前項各組、隊應就業務需要編成臨時防救災害體制,並指派業務科室主管以上人員參與指 揮部作業與聯繫。
- 第 5 條本府於天然災害發生前後,視實事需要召開防救災害會報,由兼指揮官主持,除指揮部各 組、隊兼組、隊長出席外,本府秘書處主任秘書、主計處處長、自來水廠廠長、警察局主 任秘書、督察長、第四科科長、第七科科長、第八科科長、外事室主任、連絡室主任、各 分局長、刑警、保安大隊大隊長、衛生警察隊隊長均應參加,必要時得邀請電力公司臺北 區管理處、臺灣省水利局、中央氣象局、瓦斯公司派參加,商討防救災害事宜。
- 第 6 條各區設防救天然災害執行中心(以下簡稱執行中心)於警察分局內,由分局長兼任主任, 副分局長及區公所主任秘書兼副主任,受指揮部之指揮執行區內消防救災害事宜,並設左 各組、隊: 一、防救組:由警察分局第二組組長兼任組長。 二、治安姐:由警察分局第三組組長兼任組長。 三、收容救濟組:由區公所社經課課長兼任組長。 四、醫護組:由區衛生所所長兼任組長。 五、總務組:由警察分局第一組組長兼任組長。 六、搶救組:由警察分局警備隊隊長兼任隊長。
- 第 7 條區執行中心應就轄區各警察派出所,分別組成防救災害執行小組,由派出所警員及遴選義 警、民防人員編成,並以派出所主管為小組長,執行防救及治安工作。
- 第 8 條區執行中心應就轄區內,可能受災地區附近,指定學校設立災民收容所,由各該學校校長 指揮里幹事及教職員執行災民收容救濟工作。
- 第 9 條各區衛生所應於災害期間,集中該所醫護人員,機動支援救護傷病及待產災民,必要時得 發動區內開業醫師參加醫護災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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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1001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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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4 年 06 月 09 日
中華民國64年6月9日臺北市政府(64)府秘法字第2695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