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任務
- 第 10 條防救組任務如左: 一、指揮部幕僚作業事項。 二、防救災害會報之召開及決議之執行事項。 三、可能受災地區之調查與疏散之執行事項。 四、受災民眾搶救事項。 五、災情查報與統計事項。 六、國軍支援之聲請事項。 七、應變戒備事項。 八、災區之治安維護(含淡水河水門啟閉作業協助搶修組管理擋水牆疏散門)事項。 九、災區交通秩序維護與交通狀況之查報事項。 十、災害期間監視市場,防止物價波動事項。 十一、重要機關首長與外交使節之維護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 第 11 條搶修組任務如左: 一、堤防、擋水牆、抽水站、水門及其他有關防洪設施之管理操任、維護事項。 二、防洪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搶修、搶險、復舊事項。 三、市內低窪地區積水之抽洩、疏導事項。 四、水位觀察、查報事項。 五、水利機關、石門水庫之聯繫協調及潮汐漲落之查報事項。 六、協助水電單位搶修受災損害恢復供應事項。
- 第 12 條收容組任務如左: 一、災民收容之規劃及災民收容所之指定分配佈置事項。 二、災民之登記、接待與管理事項。 三、收容災民統計、查報及其他有關事故之處理事項。
- 第 13 條救濟組任務如左: 一、救災物資之籌備、儲存事項。 二、災民救濟口糧之發放事項。 三、受災損害之救濟事項。 四、各界損贈救災物資之接受與轉發事項。
- 第 14 條醫護組任務如左: 一、災區醫護人員、藥品、器材之籌劃分配事項。 二、災區緊急病傷及產婦之救護醫療事項。 三、收容所災民衛生保健事項。 四、災後防疫。
- 第 15 條清潔組任務如左: 一、災區環境清潔之整理事項。 二、災區道路一般障之清除事項。 三、災後清毒事項。
- 第 16 條農工運輸組任務如左: 一、督導農田水利及山林工礦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二、調查農田水利及山林工礦等災害損失與善後處理事項。 三、救災物資(各項建材及民生必需用品)之供應調節事項。 四、災局缺水之供應事項。 五、災民疏散之接運事項。 六、救災人員、器材、物資之運輸事項。 七、災區交通運輸之維護事項。
- 第 17 條宣導組任務如左: 一、防颱宣導事項。 二、災情之蒐集、報導事項。 三、新聞從業人員之接待事項。 四、其他有關新聞發布事項。
- 第 18 條勘查組任務如左: 一、督導區公所勘查統計民間災情事項。 二、協助社會局辦理救濟事項。
- 第 19 條督導組任務如左: 一、本府視察綜合督導指揮部各組及各區執行中心之災害防救事項。 二、各區區長專責督導各該區內災民收容救濟及醫護等事項。 三、警察局駐區督察專責督導各督察區內所有警察單位,執行災害防救及治安維護事項。
- 第 20 條總務組任務如左: 一、指揮部辦公處所之俙置、電訊之裝置維護、照明設備之維持等事項。 二、指揮部工作人員飲食給養、寢具等供應事項。 三、國軍支援部之接待及始養供應事項。 四、救災器材儲備供應事項。
- 第 21 條救生隊承防救組節制,機動配合支援各區執行中心擔任救生任務。
- 第 22 條搶修隊承搶修組節制,執行第十一條各關各款任務。防汎期間該隊兼辦「河川災害搶救中 心」業務。
- 第 23 條運輸隊承農工運輸組節制,執行第十六條各有關運輸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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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1001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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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4 年 06 月 09 日
中華民國64年6月9日臺北市政府(64)府秘法字第2695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