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準備工作
- 第 24 條每年颱風季節來臨前,各參加編組單位,應各就主管職掌範圍妥為籌劃,於六月中旬前, 完成一切救災準備。
- 第 25 條參加指揮部及所屬各區執行中心、執行小組、收容所等工作人員,應在每年颱風來臨前施 以必要之講習,並重新編組、造冊送警察局,如有異動,應即時通知警察局。各警察分局 應於每年五月上旬,召集參加區執行中心編組各單位主管會議,研討處理天然災害防救聯 繫協調等事宜。
- 第 26 條每年五月應舉辦擴大防颱宣導週,新聞處應策劃發動各機關、學校實施防颱宣導。
- 第 27 條警察局及所屬分局應於每年颱風季節前完成左列事項: 一、調查可能受災地區災民人數與收容所分配情形。 二、調查危險房屋及建築物施工中之鷹架。 三、取締不穩市招與廣告及其他可能造成災害之危險物體。 四、搶修救器材。 五、訓練救生人員。 六、補充整理指揮部作業用具、通訊器材、照明設備、圖表簿冊。 前項第一款可能受災災民人數及收容所資料,應分送教育局、社會局為收容、救濟之參考 ,第二款資料應送工務局依法作妥善之處理。
- 第 28 條工務局應於每年颱風季節前,檢修一切防洪設施及排水系統,並完成搶修、搶險等一切防 颱準備。
- 第 29 條社會局應於每年颱風季節前,根據調查可能受災災民人數,儲備足夠之救災口糧以備救濟 。
- 第 30 條建設局應於每年颱風季節前,調查可能因災害造成危險之山林工礦農田水利等,預作防範 措施與搶救計畫及策劃災害期間,民生必須物資之調節供應暨指導自來水廠、公車管理處 、瓦斯公司完成災害期間供水、運輸、供氣等應變計畫。
- 第 31 條教育局應於每年颱風季節前與警察局密取聯繫,根據可能受災災民人數與分布情形,指定 收容災民之學校,並完成收容所工作人員之編組。
- 第 32 條防救災害之經費,應優先就各單位原核定預算內核實列支,如原列預算不敷支應時,再行 專案報府核撥。各級值勤及從事防救災害之工作人員餐費支給標準,按本府及所屬各機關 員工出差、加班有關規定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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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1001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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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4 年 06 月 09 日
中華民國64年6月9日臺北市政府(64)府秘法字第2695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