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執行
- 第 33 條颱風季節來臨或有其他災害徵候時,警察局應視實際情形,並參酌中央氣象局報告,或其 他災害徵候報告市長成立指揮部。
- 第 34 條指揮部成立後,各組及各區執行中心、執行小組、災民收容所等參加編組人員,應即停止 一切差假,不得通報動到達工作崗位,並區分兩班交替服勤,如確因病不能工作,應由主 管另派適當人員代替。
- 第 35 條指揮部成立後,災害未來臨前應作左列措施: 一、召開防救準備會報。 二、透過一切傳播工具、報告颱風動態,指導市民儲存飲水、食物、準備照設備、注意防 火處置暨關閉門窗、遷移或固定懸空物品等防範事項,並公佈各級防救機構電話號碼 ,以利市民請求。 三、派警通知可能受災地區市民疏散至預定收容所。 四、派警巡邏加強防範竊盜及不法分子乘機活動暨監視市場防止物價波動。 五、督促商店、住戶,對危險建築物、危險廣告市招、浸水危險物品等作物要之安全處置 。 六、勸導河川船戶,將船隻移至安全地區。 七、救生人員配備器材與通信運輸工具,分發配置於各區執行中心待命救災。 八、開放可能受災地區災民收容所準備接待災民。 九、救災口糧預送至各有關收容所,以備救濟。 十、抽水站作業、堤防警戒搶修、水位觀察、水門管理人員應到達工作算位待命。 十一、集中醫護人員,儲備器材藥品,待命救護傷病災民。
- 第 36 條災害發生時,應作左列措施: 一、颱風動態與災害、狀況應通過傳播工具,隨時向大眾報告。 二、適時關閉水門,並派員管理。 三、派員警戒堤防,發現決漏險象,隨時緊急搶修。 四、派員觀察水位及參酌石門水庫洩洪與潮汐起落情況,以憑研判可能發生災害情形。 五、各級防單位,準備電力、電信、供水等停止後之應變措施。 六、加強巡邏搶捄災害及排除道路障礙,維護交通暢通。 七、疏散危險地區災民至指定收容所。 八、隨時統計查報災民人數,發放救濟口糧。 九、蒐集山崩塌方,農林工礦災害情報,並採取緊急安全措施。 十、蒐集吹落高壓電線情報,迅速處理,以免造成危害。 十一、及時撲滅火警。 十二、災情嚴重時,派員保護重要機關首長及外交使節。 十三、迅速處理災民求救、求助事項及救護緊急傷病、待產災民。 十四、應隨時統計災報。 十五、適時請求國軍支援,配合救災。
- 第 37 條災害後應作左列措施: 一、召開救災善後處理會報。 二、恢復社會秩序、協助災民返家。 三、道路、橋樑、電力、電信、自來水、瓦斯管及其他公共設施損壞之搶修復舊。 四、迅速查報災情。 五、處理救濟無家可歸災民。 六、勘查報毀房屋及公私一切設施。 七、清潔災區環境。 八、災區消毒防疫。 九、其他善後救濟事項。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2-1001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全部
民國 64 年 06 月 09 日
中華民國64年6月9日臺北市政府(64)府秘法字第2695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