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附則
- 第 47 條指揮官部撤銷後,未了事項由各主管單位,自行依平時作業程序處理。
- 第 48 條其他突發重大災害或傷害事件經本府核准,得比照本辦法規定處理。
- 第 49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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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1001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全部
民國 64 年 06 月 09 日
中華民國64年6月9日臺北市政府(64)府秘法字第2695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