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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9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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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5 年 08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5年8月26日臺北市政府(85)府法三字第85056929號令發布廢止
  • 第 一 章 總綱
  • 第 1 條
    本辦法依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訂定之。
  • 第 2 條
    煙民之勒戒,應依司法機關之移送書辦理收容,在本煙毒勒戒所 (以下簡 稱勒戒所) 實施勒戒。
  • 第 3 條
    經勒戒斷癮後之煙民,勒戒所除依照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施行細則第七 條,及煙毒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第九條之規定,發給戒絕毒癮證明書外, 並通知原司法機關提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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