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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9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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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6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66年2月15日臺北市政府(66)府秘法字第02587號令發布
  • 第一章 總綱
  • 第 1 條
    本辦法依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訂定之。
  • 第 2 條
    民之勒戒,應依司法機關之移送書辦理收容,在本毒勒戒所(以下簡稱勒戒所)實施 勒戒。
  • 第 3 條
    經勒戒斷癮後之民,勒戒所除依照戡亂時期肅清毒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及煙毒犯移 送勒戒注意事項第九條之規定,發給戒絕毒癮證明書外,並通知原司法機關提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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