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勒戒程序
- 第 4 條司法機關押送勒戒所之煙毒犯,附公文到所後,其收容和序如左: 一 由管理組先填具煙毒犯人所通知單 (附表一) 三份,分送總務組、醫 務組、警衛室。 二 總務組收到前款通知單後,應即辦理公文登記,隨即分文管理組,填 具簡復表 (附表二) 交司法警察攜回,事務人員並據以登記起伙。 三 醫務組應即派出護理人員,會同警衛,於指定場所監視更衣、檢查衣 物、辦理財物存儲保管,並指定病床。 四 警衛室應派員接管煙毒犯,並會同護理人員,監視更衣、檢查衣物及 負責護送進駐病房。 (附表一)
┌─┬──┬──┬─┬─┐ 衛務務 │職│ 籍 │ 年 │性│姓│ 室室室 │業│ 貫 │ 齡 │別│名│左台 此├─┼──┼──┼─┼─┤列北 致│ │ │ │ │ │煙市 │ │ │ 年 │ │ │毒煙 │ │ 省 │ │ │ │犯毒 │ │ │ 月 │ │ │一勒 │ │ │ │ │ │名戒 │ │ │ 日 │ │ │業所 │ │市縣│歲生│ │ │經煙 ├─┼──┼──┼─┼─┤司毒 │備│ 入 │裁裁│國│住│法犯 │ │ 所 │定定│民│ │警入 │ │ 日 │書法│身│ │察所 │ │ 期 │NZJ │分│ │解通 │考│ │號及│證│所│送知 ├─┼──┼──┼─┼─┤本單 │ │ │ │ │ │所 │ │ │ 年 │ │ │勒 │ │ │ │ │ │戒 │ │ │ 月 │字│ │ 管 │ │ │ │第│ │ 理 │ │ │ 日 │ │ │ 組 │ │ │下上│ │ │ │ │ │ 午 │ │ │ 啟 │ │ │ │ │ │ │ │ │ 時 │號│ │ └─┴──┴──┴─┴─┘
(附表二)┌─┬──┬─────┐ 中 台臺 │勒│裁裁│名 姓│ 灣灣 │戒│定定├─────┤台 華 台臺 │處│書法│ │北 北北 右│所│字院├─────┤市 民 地地此列│ │號及│別 性│煙 方方 煙├─┼──┼─────┤毒 國 法法致毒│ │ │ │勒 院院 犯│ │ │ │戒 檢 一│ │ │ │所 察 名│ │ │ │簡 處 業│ │ │ │復 已│ │ │ │表 於│ │ │ │ 中│ │ │ │ 華│ │ │ │ 民│ │ │ │ 十 國│ │ ├─────┤ │ │ │日月年生出│ │ │ ├─────┤ 年│ │ │ │ 年 │ │ │ │ │ │ │ │ 月│ │ │ │ │ │ │ │ │ │ ├─────┤ 日│ │ │貫 籍│ │ │ ├─────┤ │ │ │ │ 所 午│ │ │ │ │ │ │ │ 月長 │ │ ├─────┤ 時│ │ │業 職│ 經│ │ ├─────┤ 司│ │ │ │ 法│ │ │ │ 警│ │ │ │ 察│ │ │ │ 解│ │ ├─────┤ 到│ │ │址 住│ 本│ │ ├─────┤ 日 所│ │ │ │ 驗│ │ │ │ 收│ │ │ │ 勒│ │ │ │ 戒│ │ │ │ 無│ │ │ │ 誤│ │ │ │ │ │ │ │ └─┴──┴─────┘
- 第 5 條煙毒犯入所後醫務組應先作尿毒檢查及一般健康檢查,建立病歷資料,並 依煙毒犯吸食毒品之種類、毒癮之輕重、個人健康狀況,施以針灸或採用 藥物勒戒,同時注意併發症之防治。
- 第 6 條護理人員應配合醫療作業,執行一般護理勤務,對病房之整潔、煙毒犯之 衛生均應隨時督導維護,就煙毒犯之戶外活動,得酌情派員參加。對毒癮 發作之煙毒犯,應施以特別照顧與注意,如發現異狀,應即通知值勤醫師 或警衛人員,及時處理。
- 第 7 條煙毒犯在所勒戒期間,如發生脫逃行為,應盡力設法追回,並應函地方法 院檢察處請求通緝歸案。 (附表三) (附表三)
職 業 籍 貫 年 齡 性 別 姓 名 省 市縣 年 月 日 歲生 備 考 脫 逃 情 形 脫 逃 日 期 送 戒 日 期 國 民 身 分 證 住 址 月 日 月 日 字 第 號 - 第 8 條煙毒犯經戒絕毒癮後,其還押出所程序如左: 一 醫務組認定煙毒犯確已戒絕毒癮可予遣還者,應即簽請所長核定後, 檢附煙毒犯戒絕毒癮證明書五份 (附表四) 通知管理組。 二 管理組接獲醫務組通知後,應即函地方法院檢察處 (附表五、六) 派 員提回,並副知高等法院檢察處。 三 俟地方法院司法警察到所後,管理組應即填具煙毒犯出所通知單三份 (附表七) ,分送總務組、醫務組及警衛組,由總務組據以止伙,醫 務組指派護理人員會同警員辦理出所、交還衣物、及發還寄存財物等 手續,警衛室應即派出警員協同護理人員辦理出所手續後,將煙毒犯 移交司法警察接管。 (附表四)(附表五)
貼 相 片 處 職 業 籍 貫 年 齡 性 別 姓 名 省 市縣 年 月 日 歲生 紋指 備 考 日勒 戒 起 期訖 用吸 毒食 品施 種打 類吸 國 民 身 分 證 住 所 至自 月 日 (附表六)職 業 籍 貫 年 齡 性 別 姓 名 省 市縣 年 月 日 歲生 備 考 勒 戒 情 形 日勒 戒 起 期訖 國 民 身 分 證 住 址 至自 月 日 第 號 (附表七) 警總醫職 業 籍 貫 年 齡 性 別 姓 名 省 市縣 年 月 日 歲生 備 考 勒 戒 情 形 日勒 戒 起 期訖 國 民 身 分 證 住 址 至自 月 日 第 號 ┌─┬──┬──┬─┬─┐ 衛務務 │職│ 籍 │ 年 │性│姓│ 室室室 │業│ 貫 │ 齡 │別│名│左台 此├─┼──┼──┼─┼─┤列北 致│ │ │ │ │ │煙市 │ │ │ 年 │ │ │毒煙 │ │ 省 │ │ │ │犯毒 │ │ │ 月 │ │ │一勒 │ │ │ │ │ │名戒 │ │ │ 日 │ │ │業所 │ │市縣│歲生│ │ │經煙 ├─┼──┼──┼─┼─┤勒毒 │備│ 出 │裁裁│國│住│戒犯 │ │ 所 │定定│民│ │完出 │ │ 日 │書法│身│ │畢所 │ │ 期 │字院│分│ │出通 │考│ │號及│證│址│所知 ├─┼──┼──┼─┼─┤還單 │ │ │ │ │ │押 │ │ 年 │ │ │ │。 │ │ │ │ │ │ │ │ 月 │ │字│ │ 管 │ │ │ │第│ │ 理 │ │ 日 │ │ │ │ 組 │ │下上│ │ │ │ │ │ 午 │ │ │ │ 啟 │ │ │ │ │ │ │ │ 時 │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