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勒戒程序
- 第 4 條司法機關押送勒戒所之毒犯,附公文到所後,其收容程序如左: 一、由管理組先填具毒犯入所通知單(附表一)三份分送總務組、醫務組、警衛室。 二、總務組收到前款通知單後,應即辦理公文登記,隨即分文管理組,填具簡復表(附表 二)交司法警察攜回,事務人員並據以登記起伙。 三、醫務組應即派出護理人員,會同警衛,於指定場所監視更衣,檢查衣物、辦理財物存 儲保管,並指定病床。 四、警衛室應派員接管毒犯,並會同護理人員,監視更衣,檢查衣物及負責護送進駐病 房。
- 第 5 條毒犯入所後醫務組應先作尿毒檢查及一般健康檢查,建立病歷資料,並依毒犯吸食毒 品之種類、毒癮之輕重、個人健康狀況,施以針灸或採用藥物勒戒,同時注意併發症之防 治。
- 第 6 條護理人員應配合醫療作業,執行一般護理勤務,對病房之整潔、毒犯之衛生均應隨時督 導維護,就毒犯之戶外活動,得酌情派員參加。對毒癮發作之毒犯,應施以特別照顧 與注意,如發現異狀,應即通知值勤醫師或警衛人員,及時處理。
- 第 7 條毒犯在所勒戒期間,如發生脫逃行為,應盡力設法追回,並應函地方法院檢察處請求通 緝歸案。(附表三)
- 第 8 條毒犯經戒絕毒癮後,其還押出所程序如左: 一、毒醫務組認定毒犯確已戒絕毒癮可予遣還者,應即簽請所長核定後,檢附毒犯 戒絕毒癮證明書五份(附表四)通知管理組。 二、管理組接護醫務組通知後,應即函地方法院檢察處(附表五、六)派員提回,並副知 高等法院檢察處。 三、俟地法院司法警察到所後,管理組應即填具煙毒犯出所通知單二份(附表七),分送 總務組、醫務組及,警衛組,由總務組據以止伙,醫務組指派護理人員會同警員辦理 出所、交還衣物、及發還寄存財物等手續,警衛室應即派出警員協同護理人員辦理出 所手續後,將毒犯移交司法警察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