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章 施戒治療
- 第 50 條勒戒所對移送收容勒戒之煙民,應視其個別體質適應情形,及染患毒癮之 輕重程度,採理論與實際并重,選擇對受戒人最有利之方式,予以施戒治 療。
- 第 51 條勒戒所施戒治療方式分為針灸療法、迅速斷癮療法與溫和斷癮療法三種。
- 第 52 條任何住所勒戒之煙民,凡能適應針灸治療者概以針灸療法施戒,再由醫師 針對實況處方,配合藥物施療。不能適應針灸療法而能適應迅速斷癮療法 者應以迅速斷療法施療,兩者均不能適應之煙民,應以溫和斷癮療法施戒 。 對患有心臟病或妊娠反應陽性之煙民,應避免採用針灸療法。
- 第 53 條勒戒所應敦聘針灸醫療專家主持其事,並由醫護工作人員配合,定時進行 針灸術,至受戒人解毒斷癮時為止。
- 第 54 條施行迅速斷癮療法者,得立即禁用海洛因等強烈麻醉劑及美掃朗等含有少 量麻醉藥劑之藥物並仔細觀察其症狀之反應,但因禁斷症狀激烈對患有心 絞痛、潰瘍性大腸炎、肺衰竭及其他衰弱性病症者應慎重採用。
- 第 55 條施行溫和斷癮療法者,首應先行酌定藥量予受戒人服用,在服用後二十四 小時至三十六小時,仔細觀察其動靜,視其症狀衡量受戒人染患毒癮之輕 重程度,再行依次遞減投藥,至斷癮時為止。
- 第 56 條受戒人禁斷時有抽搐性呼吸、流鼻涕、腹痛、發汗、嘔吐、肌肉一痙攣、 腹瀉等發癮症狀者,醫護人員應注意該等症狀之程度,予以適當處理,並 嚴防併發症之發生。
- 第 57 條其他一般性之醫護作業,按照日常規定辦理。受戒人遇有嚴重併發症必須 即時轉院施療並通報護送司法機關外,其醫療費用由勒戒所相關經費項下 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