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施戒治療
- 第 50 條勒戒所對移送收容勒戒之民,應視其個別體質適應情形,及染患毒癮之輕重程度,採理 論與實際并重,選擇對受戒人最有利之方式,予以施戒治療。
- 第 51 條勒戒所施戒治療方式分為針灸療法、迅速斷癮療法與溫和斷癮療法三種。
- 第 52 條任何任所勒戒之民,凡能適應針灸治療者概以針灸療法施戒,再由醫師針對實況處方, 配合藥物施療。不能適應針灸療法而能適應迅速斷癮療法者應以迅速斷癮法施療,兩者均 不能適應之民,應以溫和斷癮療法施戒。 對患者有心臟病或妊娠反應陽性之民,應避免採用針灸療法。
- 第 53 條勒戒所應敦聘針灸醫療專家主持其事,並由醫護人員配合,定時進行針灸術,至受戒人解 毒斷癮時為止。
- 第 54 條施行迅速斷癮療法,得立即禁用海洛因等強烈麻醉劑及美掃朗等含有少量麻醉藥劑之藥物 並仔細觀察其症狀之反應,但因禁斷症狀激烈對患有心絞痛、潰瘍性大腸炎、肺衰竭及其 他衰弱性病症者應慎重採用。
- 第 55 條施行溫和斷癮療法者,首應先行酌定藥量予受戒人服用,在服用後二十四小時至三十六小 時,仔細觀察其動靜,現其症狀衡量受戒人染患毒癮之輕重程度,再行依次遞減投藥,至 斷癮時為止。
- 第 56 條受戒人禁斷時有抽搐性呼吸、流鼻涕、腹痛、發汗、嘔吐、肌肉小痙攣、腹瀉等發癮症狀 者,醫護人員應注意該等症狀之程度,予以適當處理,並嚴防併發症之發生。
- 第 57 條其他一般性之醫護作業,按照日常規定辦理、受戒人遇有嚴重併發症必須即時轉院送治者 除適時轉院施療並通報護送司法機關外,其醫療費用由勒戒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